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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检察院与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河北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施办法》,重点对涉案、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作出详细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未成年人出现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等情形时,应当对其家庭教育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有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风险的,及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动提出指导需求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实施办法》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时,可向其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主体责任;根据评估调查结果,开展涉案家庭教育指导的一般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开展失管家庭教育指导的一般制发《家庭教育指导函》,上述法律文书应当送达涉案、失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方式方法上,可结合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工作、司法救助工作开展,采取单独辅导、家庭辅导、团体辅导等方法,灵活运用线下活动、线上直播、新媒体短视频等多种方式,解决家庭问题,改善家庭关系。(记者 肖俊林)